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13,士補,80,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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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80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複代理人 張妤柔
被 告 周承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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