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97號
原 告 林俞汎
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被 告 張昭堂(更名前:張照先)
林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4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