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2,士小,1590,200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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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小字第一五九0號
原 告 丁○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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