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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小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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