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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五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丙○商號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五四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士林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乙○○即丙○商號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十三紙,其中編號九至十一之三紙支票,係因被告向伊借款而簽發,其餘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支票均係因會款而簽發。
又因其中已到期之支票經提示均不獲兌現,被告已經拒絕往來,故就未到期之支票亦一併請求。
為此,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九十三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原告二萬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二十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對於執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二六條、第一三三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雖主張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之支票,請求被告應給付九十三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情;
惟其中編號四之支票未經發票人即被告簽名,即屬尚未完成票據行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發票人即被告不須就該紙支票負責,原告自不得就該紙支票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又原告就如附表編號十二至二三之支票,主張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原告二萬元等情,因被告已被拒絕往來,對於未到期之票款有不履行之虞,原告確有預為請求之必要,是本件起訴就未到期票款部分併為請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亦無不合。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九十一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二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爰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編號│ 付 款 人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金 額 │
│ │ │ │ (民國)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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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誠泰銀行 │EC四一九│九十二年十│貳萬元整 │
│ │大同分行 │六八一九 │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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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二年十│同右 │
│ │ │六八一八 │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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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二年十│同右 │
│ │ │六八一七 │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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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二年九│同右 │
│ │ │六八一六 │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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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二年八│同右 │
│ │ │六八一五 │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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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二年七│同右 │
│ │ │六八一四 │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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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二年六│同右 │
│ │ │六八一三 │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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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二年五│同右 │
│ │ │六八一二 │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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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華泰商業銀行 │AA五0九│九十二年九│貳拾柒萬元整│
│ │大同分行 │八五六0 │月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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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同右 │AA五0九│同右 │貳拾伍萬元整│
│ │ │八五六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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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右 │AA五0九│同右 │同右 │
│ │ │八五六二 │ │ │
├──┼────────┼─────┼─────┼──────┤
│十二│誠泰銀行 │EC四一九│九十三年一│貳萬元整 │
│ │大同分行 │六八二0 │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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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二│同右 │
│ │ │六八二一 │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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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三│同右 │
│ │ │六八二二 │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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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四│同右 │
│ │ │六八二三 │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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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五│同右 │
│ │ │六八二四 │月十五日 │ │
├──┼────────┼─────┼─────┼──────┤
│十七│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六│同右 │
│ │ │六八二五 │月十五日 │ │
├──┼────────┼─────┼─────┼──────┤
│十八│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七│同右 │
│ │ │六八二六 │月十五日 │ │
├──┼────────┼─────┼─────┼──────┤
│十九│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八│同右 │
│ │ │六八二七 │月十五日 │ │
├──┼────────┼─────┼─────┼──────┤
│二十│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九│同右 │
│ │ │六八二八 │月十五日 │ │
├──┼────────┼─────┼─────┼──────┤
│二一│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十│同右 │
│ │ │六八二九 │月十五日 │ │
├──┼────────┼─────┼─────┼──────┤
│二二│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十│同右 │
│ ││六八三0 │一月十五日│ │
├──┼────────┼─────┼─────┼──────┤
│二三│同右 │EC四一九│九十三年十│同右 │
│ │ │六八三一 │二月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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