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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三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三三八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九紙,除其中如附表編號九之支票未經提示外,其餘如附表編號一至八之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均不獲兌現,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四十九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編號一至九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九紙及退票理由單八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對於執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四十四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至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九之票面金額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者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
又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最高法院七十年台字第四三五九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本件如附表編號九之支票未經原告提示,業據原告自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不得逕向被告請求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票款及利息。
是以,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票款及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修正後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哲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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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 款 人│ 票 面 │ 支 票 │ 發 票 │ 提 示 │
│ │ │ 金 額 │ 號 碼 │ 日 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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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誠泰銀行民│伍萬元 │IC0000000 │八十七年七│八十七年七│
│ │生東路分行│ │ │月七日 │月七日 │
├──┼─────┼─────┼─────┼─────┼─────┤
│二 │同右 │伍萬元 │IC0000000 │八十七年七│八十七年七│
│ │ │ │ │月六日 │月六日 │
├──┼─────┼─────┼─────┼─────┼─────┤
│三 │同右 │陸萬元 │IC0000000 │八十七年七│八十七年七│
│ │ │ │ │月十三日 │月十三日 │
├──┼─────┼─────┼─────┼─────┼─────┤
│四 │同右 │陸萬元 │IC0000000 │八十七年七│八十七年七│
│ │ │ │ │月十日 │月十日 │
├──┼─────┼─────┼─────┼─────┼─────┤
│五 │同右 │陸萬元 │IC0000000 │八十七年七│八十七年七│
│ │ │ │ │月六日 │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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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同右 │伍萬元 │IC0000000 │八十七年七│八十七年七│
│ │ │ │ │月三日 │月三日 │
├──┼─────┼─────┼─────┼─────┼─────┤
│七 │同右 │伍萬元 │IC0000000 │八十七年七│八十七年七│
│ │ │ │ │月八日 │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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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同右 │陸萬元 │IC0000000 │八十七年七│八十七年七│
│ │ │ │ │月七日 │月七日 │
├──┼─────┼─────┼─────┼─────┼─────┤
│九 │同右 │伍萬元 │IC0000000 │八十七年七│未提示 │
│ │ │ │ │月九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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