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五六九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接奉本院命補繳訴訟費用之裁定後,已依限向本院繳納,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以抗告人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顯有違誤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雖未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裁判費,惟其確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在本院補繳裁判費,有收據一紙可稽,並經向本院查明屬實。
因本院士林簡易庭迄未接獲本院轉交繳費單據,致誤以為抗告人未補繳裁判費而裁定駁回其訴,於法確有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爰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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