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六六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西鈞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丁壽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鍾信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文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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