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3,士小,215,2004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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