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七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司法狀紙表明:被告甲○○之真正住居所。
二、並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萬 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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