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3,士簡,125,200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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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十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二千零八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一千零八十八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正繳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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