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4,士小,885,2005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士小字第885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源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4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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