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4,士小調,601,2005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調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167巷25號2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錯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 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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