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64號
原 告 丁○○
戊○○
辛○○
子○○
己○○
庚○○
癸○○○
乙○○○
丑○○
壬○○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以司法狀紙表明:被告甲○○○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該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
二、如被告甲○○○有住居處所不明,致有本院文書可能無法送達之情形,應聲請公示送達。
三、應補正詳實之起訴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之證據。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萬 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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