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4,士簡,564,2005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64號
原 告 丁○○
戊○○
辛○○
子○○
己○○
庚○○
癸○○○
乙○○○
丑○○
壬○○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以司法狀紙表明:被告甲○○○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該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

二、如被告甲○○○有住居處所不明,致有本院文書可能無法送達之情形,應聲請公示送達。

三、應補正詳實之起訴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之證據。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 勤 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萬 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