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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蘇筱娟
5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第26條即可得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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