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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周宏玲
被 告 甲○○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最後住所地在台灣省台南縣,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信義區,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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