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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龍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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