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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120巷1之5號,有戶籍謄本可籍,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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