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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25 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黃文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甲○○真正之住居處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如被告甲○○戶籍所設之住所未變更,而有住居處所不明之情形,應即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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