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5,士小,1326,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3時,
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鍾信行
書記官 馮衍燕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爭執要旨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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