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5,士小,976,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信行
書記官 馮衍燕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爭執要旨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即年息百分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伍拾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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