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5,士簡,370,200606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37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信光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4月10日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6月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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