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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3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7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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