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5,士簡,638,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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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63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借款契約書第23條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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