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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773號
原 告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19條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上開契約第21條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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