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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筆錄 95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6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下午3時8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勤勇
書 記 官 吳俊明
調解委員 馬勝利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甲○○願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零貳仟零柒拾伍元整與原告乙○○,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九月十日,每月十日前給付伍仟元,自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每月十日前給付壹萬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勤勇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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