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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全部扶助通知書以為釋明,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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