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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說明保險金之事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4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內容,係聲請相對人向渠說明有無說案外人林江山死亡後可有上千萬元之保險金可拿,是否知林江山死亡之情形,林江山是否自然死亡,相對人有詐領保險金之嫌,何不出面說明等事項。
經查,相對人依法並無義務向聲請人說明其欲詢問之事,聲請人亦不得請求相對人說明,本件聲請人上述聲請,依其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依前述法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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