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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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