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小,1098,2008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貳拾元,餘新台幣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95年5 月21日12時50分騎乘CYK-025 號機車(B車),沿台北市○○路欲左轉塔城街時,本該先行駛入外側車道兩段式待轉,但被告乙○○卻強行超速從外側直接左轉,致碰撞原告承保由訴外人沈淑靜所駕駛之9199-MP 號車(A車),並致該車受損,被告違規駕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送廠維修,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 (下同)2 萬300元,其中修理、烤漆工資部分為1 萬4400元、材料部分為590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3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A、B兩車於上開時地發生碰撞事故,致A車受損及維修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照、駕照,汽車受損修理照片、汽車修理估價單、汽車修理賠付發票、汽車保險賠款同意書、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件為證;

其中車禍事故部分,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依職權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函調經被告及沈淑靜雙方簽名之處理交通事故工作記錄簿影本足稽,被告過失責任堪予認定。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據此,原告本於保險代位與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A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A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2 萬300 元(其中零件為59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查A車係於94年9 月28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可佐,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1000分之369 ,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

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95年5 月21日為止,A車已實際使用9 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4267元為限(即0000-0000 = 4267 ,計算式詳下載),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及塗裝共1 萬4400 元,合計為1 萬8667元。

六、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1 萬8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5900 X 0.369 X 9/12 = 1633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 1633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