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1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中市
甲○○ 住同上
被 告 乙○○ 籍設台北市○○區○○街57號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叄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叄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13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3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