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仁愛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