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小,1247,2008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於民國97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經原告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查悉被告之住所地係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院無管轄權,除依法再開辯論程序外,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