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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地中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7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位於台北縣八里鄉○○路○ 段452 號9樓房屋,自民國97年1 月份至97年3 月份止,累積欠繳社區管理費3 個月,共新台幣 (下同)1 萬1670 元,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 萬167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管理費收取辦法、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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