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小,1279,2008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關渡大國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 月12日上午10時8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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