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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35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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