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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兼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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