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小,2492,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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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被告領用原告核發的信用卡,依約被告應按期繳付原告各項帳款,或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未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按年息百分之19.89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2 嗣被告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至民國97年4月 29日止,計欠本息新台幣(下同)40377元,其中本金為38135元。

3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約定條款、帳款通知書等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被告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內空言指摘欠款有糾葛,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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