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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大亞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律師
被 告 丙○○
台北市北投郵局第11之103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 月7 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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