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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73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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