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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92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9,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被告之年籍及真正之住居處所,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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