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45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