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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憑,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區○○路與樂群三路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管轄法院乃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俾利日後相關證據之調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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