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1619,200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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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8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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