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1722,2008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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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72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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