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8,2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