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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6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2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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