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608,2008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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