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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訴訟費用新台幣49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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