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619,200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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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士簡字第619號
原 告 茂盛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於97年5 月23日,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6 月間,委託伊承攬台中市逢甲大學附近某建物六間套房之裝修工程,原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674,550 元,經雙方議價後,約定以620,000 元計價,嗣於96年7 月17日追加工程項目,此部分追加工程款為46,814元,被告迄今僅清償其中630,000 元,尚積欠36,814元未付;
另被告又於同年間,委託伊承攬台中市○○路某建物附近八間套房之裝修工程,約定承攬報酬為1,250, 000元,嗣於96年11月19日追加工程項目,約定追加工程款為31,650 元 ,被告迄今僅清償其中1,100,000 元,尚積欠181,650 元。
上開工程款依約均應於驗收通過後付款,原告已改善被告驗收後所告知之瑕疵部分,業已通過驗收,被告並將所有套房出租收益使用,惟上開欠款迄仍拖欠未付,爰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承攬報酬218,464 元(36,814+181,650 =218,464)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固未曾於指定調解期日及辯論期日到場,惟於本件辯論終結後曾具狀略稱:原告所進行之施工內容有諸多問題,承諾之事有許多並未做到,至今尚有許多瑕疵未了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估價單四件及匯款資料計算資料附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至被告雖具狀提出上開抗辯,然並未具體指摘及舉證有何瑕疵存在,尚乏依據,實難逕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218,464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97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計算書:
金 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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